当事人对商品的性能■★、用户评价作虚假及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之规定,马鞍山市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给予罚款20万元行政处罚◆■◆◆★。
经查■■★,当事人于2022年1月1日开始在各门店开展★■“好消息 新转入慢病大派送开始啦”和“买100元送200元现金券”活动■◆◆★◆■。■■◆“好消息 新转入慢病大派送开始啦■◆★”活动第三项内容为“全年慢病会员消费当钱花,派送108元积分当钱花(1元可积1分,1000分=30元)”◆◆★■,但实际并非所有消费者均能获得108元积分,必须满足一定慢病医保消费金额,且针对不同类型的慢病医保消费者,所获得积分上限不同■■。当事人在举办有奖销售前未明确公布奖项种类、兑换规则、使用范围、有效期限以及其他限制性条件。
2022年3月9日◆■◆,马鞍山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根据举报★■★,对马鞍山市某健康咨询公司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使用含有“中国3•15诚信经营示范单位”内容的铭牌对外宣传■◆■◆■。
经查,当事人在一周年店庆活动之际,举行“狂欢周年庆 幸运大抽奖”活动■★◆★■,活动时间为2021年10月18日至2021年10月28日,活动规则为“活动期间购物满98元参与抽奖一次,196元参与抽奖二次,单张小票最多抽奖三次”◆★◆■。设置奖项分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幸运奖◆■,其中特等奖设置一名,奖品为某品牌汽车一辆,价值99999元■◆。按照活动规则,消费者必须凭借在当事人处购物满98元后取得的购物小票,才能取得抽奖资格,当事人共制作了一万张用于抽奖的刮刮卡,全部投放活动现场抽奖箱内,其中特等奖1张,一等奖5张,二等奖10张,三等奖20张■■◆■■★,剩余的均是幸运奖★◆,开奖方式为现场开奖。促销活动设置特等奖奖品某品牌汽车,是当事人从某汽车销售公司处订购,双方签订的汽车销售合同约定的价格为99900元,且该车的官方指导价同样为99900元■◆◆◆★◆。当事人举办的抽奖式有奖销售,最高奖(特等奖)价值超过五万元。
当事人未按规定公布兑换规则的有奖销售行为,违反了《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第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第一项之规定。依据《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第二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马鞍山市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给予罚款5万元行政处罚。
经查,当事人在天猫网络交易平台开设某婴幼儿配方乳粉旗舰店,在网店页面中,对三款商品设置了用户评价■★■■◆“宝妈口碑推荐”,用来宣传消费者使用商品的口碑评价。三款商品的宝妈口碑推荐中都使用同一用户名进行用户评价★★■★■,评价内容为:“超级不错的一款奶粉,宝宝很爱喝,闻起来奶味十足,溶解性也非常好■■★,奶粉很细腻,溶解性很好,营养元素可以让宝宝更加健康聪明◆★■◆■◆”的评价内容■★。当事人不能提供“宝妈口碑推荐”中原始评价内容、评价发布时间、消费者订单信息等材料,不能证明宝妈口碑推荐内容为消费者真实评价,是当事人利用不真实及经过编辑的用户评价对外宣传。另外★■,当事人对其销售某婴幼儿配方乳粉设置了◆★“接近母乳、接近母乳的奶粉◆◆.■★◆....■■★■◆.”等搜索关键词★◆★◆★,消费者在天猫网络交易平台搜索上述关键词■◆■,即出现向消费者推荐当事人销售的某婴幼儿配方乳粉接近母乳相关宣传内容,误导消费者认为某婴幼儿配方乳粉是最接近母乳的奶粉。当事人利用搜索关键词及搜索结果显示内容对商品性能作虚假宣传◆■■,并通过搜索上述关键词获得224088次展现量■★◆◆★◆,7375次点击量★★◆■,成交160笔订单■◆★◆■。
2011年以来,马鞍山市某乳业销售公司在天猫网络交易平台,利用不真实用户评价宣传其销售的婴幼儿配方乳粉,通过搜索关键词宣传婴幼儿配方乳粉“接近母乳”。
经查,当事人于2020年8月份根据电话推销,制作办理了“中国3•15诚信经营示范单位”铭牌★◆★,铭牌上标注有北京百行百业市场调查中心、北京鉴优品质量认证中心名优产品评审办公室、北京审信核信企业信用评价中心守约主体评审办公室三家单位名称,共花费400元工本费◆★。当事人并未参加过“3•15诚信经营示范单位”的相关评选活动,在办理铭牌的过程中,也未向铭牌上标注三家单位提供评选材料,该铭牌与中国消费者协会无授权关系。2022年2月,当事人为了推广公司的商品,将“中国3•15诚信经营示范单位”铭牌用在其开设的网店对外虚假宣传。另经查明,2022年2月,当事人在其网店宣传某疗法时◆★■★★,在该产品的商品描述中发布有■★◆“纯天然矿物原液 来自亿万年前远古海洋”的宣传内容◆★★,在商品的商品详情内显示该产品的配料为矿泉水。实际是当事人根据厂家新闻报道的相关内容对该产品进行描述■■■,对宣传内容无法提供相关佐证材料★◆■◆★★,发布的上述宣传内容为虚假内容★★■◆◆★。
当事人对商品的性能、用户评价作虚假商业宣传■★★,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之规定,马鞍山市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给予罚款2万元行政处罚★◆■■■。
2022年反不正当竞争专项执法行动开展以来,马鞍山市市场监管局以政府关注、社会关切、群众关心的行业领域为落脚点◆■◆,聚焦重点问题■★◆◆◆■,凝聚合力★■■,强化反不正当竞争监管执法,查处了一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有关规定的案件,切实维护公平公正的市场秩序。现将2022年马鞍山市市场监管局反不正当竞争执法第一批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当事人通过“新*造网■■”提供部分虚假商业订单信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之规定,马鞍山市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给予罚款5万元行政处罚。
当事人举行抽奖式有奖销售★■★★,最高奖超过五万元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第(三)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和县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给予罚款5万元行政处罚。
2021年10月19日,和县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对和县某商贸公司正在举行的有奖销售促销活动进行检查,发现该商贸公司有奖销售促销活动设置“特等奖”价值近十万元的某品牌轿车一辆。
2022年1月26日,马鞍山市市场监管局对某大药房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店内开展有奖促销活动,对奖品积分、代金券的兑换规则、使用范围、有效期限以及其他限制性条件等未详细公布说明。
经查,当事人主要经营■■“新*造网”■■,通过网站发布商业信息,提供外协加工订单信息,包括机加工订单、模具订单★◆◆◆、塑料订单、铸造订单◆◆■■、钣金订单等各种外协订单,帮助企业寻求客户和供应商。当事人在其经营的“新*造网”网站首页■◆■“关于我们”一栏中宣称◆★◆■■◆“优质订单:本网站的外协加工订单全面细致,而且都是经过严格审查和实地考察的◆■★,具有极高的真实性,让用户用的安心■★■◆,让广大中小企业发展更加舒心”★■★。用户通过网站注册认证后,可进入当事人网站查看其宣传的订单信息。马鞍山市市场监管局委托第三方电子数据司法鉴定机构★◆◆■★★,对当事人经营的“新*造网◆★■”宣传的1000余条订单信息数据进行固定和提取,随机筛选其中77个订单(长期订单★◆◆■、订单量较大),当事人均未能提供随机筛选订单信息内容或实地考察信息相关佐证材料,且订单信息不属实或不准确。当事人陈述,随着经营范围和业务量的扩展,部分订单信息的企业在外地,核查成本过大■★★■◆,因此未按照发布订单信息要求进行核查,造成部分订单信息不真实,给他人造成误解◆■■★。
2021年7月29日,马鞍山市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对马鞍山某信息咨询公司在经营的网站★■■★■“新*造网■★”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网站首页发布虚假订单商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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